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林权登记管理系统,妥善解决林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6〕6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二、业务受理
(一)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权利类型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树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树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它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四、登记要件
具体登记类型依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公示表;
(二)大地2000坐标宗地图及电子版坐标(光盘刻录);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森林、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流转合同、林地承包合同);
(四)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等;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文地址: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